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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寬泛化”的同時,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又呈現“限縮”的現象,可能無法涵蓋到那些原本需要得到特定管轄進行特別保護的特殊金融糾紛案件。從世界現有的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歷程來看,一個高效、低成本運轉的金融市場必定伴隨著運行可靠的金融法制保障體系。以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律保護為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涉及大規模、程序化、大金額的金融交易,因此在其演進過程中產生瞭有別於“一對一”的商事交易或者“一對一”的金融交易的規則體系,越來越呈現出“內部規則強制化”“交易結果不可逆”“交易對手優先保護”的商事外觀主義理念。身處“判例法系”的英美國際金融中心,前述集中、統一、程序化的服務規則優先於個體交易的理念在不斷演進的判例中得以加深和鞏固,形成瞭對這些金融基礎設施“功能優先”的傾斜保護,即個體交易的糾紛必須服從於為保護整個金融交易體系效率的內部規則;而對於諸如法蘭克福這樣身處“成文法系”的金融中心,在“民商分立”的法律體系下,金融基礎設施運行過程中的金融規則作為商法項下的特殊保護規則也有別於作為民法的一般交易規則,因此諸如“外觀主義”“禁止反言”等商事交易原則都可適用於金融基礎設施所提供的交易。但反觀我國,我國法律傳統深受“民商合一”理念的影響,現有的法律體系遵循民法體系的基本邏輯,強調對個體交易的“公平保護”,強調“意思自治”“等價有償”,因此民法體系禁止雙方當事人在擔保過程中事先設定“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時,擔保物所有權自動歸屬債權人”的“流質條款”,也不承認那種以“先賣後買”的交易形式所實現的實質上的“讓與擔保”。

總之,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的一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戰略佈局,它的設立傳遞出瞭黨中央、全國人大對於提升金融法制建設的決心與信心。由此,我們應該更有義務和責任以科學的方法和長遠的眼光共同把這樣具有前瞻性的戰略佈局落實到位,真正實現上海金融法院的歷史使命。

第一,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呈現“寬泛化”的現象,可能分散辦案法官的精力,在制度上並不有利於實現總結突出金融矛盾、化解特殊金融糾紛的設立目標。從現有方案上看,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將主要包括: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民商事案件;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復雜的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就前述管轄范圍而言,依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2016年上海金融審判白皮書》可以看到,上海三級法院2014年以來每年金融商事案件的數量都有50%以上的增長,《說明草案》也曾指明,2017年上海法院系統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數量已經達到17.9萬件。假使按照基層法院一審案件在全部一審案件中的占比為80%且二審上訴率為20%計算,這些數據也就意味著未來上海金融法院每年案件的受理量將達到6.48萬件(以240個工作日計算的話,平均每天的立案數量大約270件),這些案件數量將不會低於目前上海現有基層法院平均立案數量,並且依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最近幾年發佈的金融審判白皮書,在所有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數排前五位的案件類型分別為銀行卡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保險類糾紛、證券期貨類糾紛。由此,現有案件管轄設計帶來的一個問題是大量所謂的“金融案件”在本質上仍會是常規的“民事”糾紛,金融法院的法官將不得不面對大量此類常規案件的處理,不能凸顯金融法院對特殊性金融糾紛進行審理的專業性的戰略定位。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范圍的“喜”與“憂”

第三,基於上海金融法院設立的戰略定位,本文建議在落實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時,應該考慮到以下幾方面的因素:其一,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要有創新性,要突出所受理案件的特殊性,不要泛化成任何普通的金融案件都歸屬於金融法院管轄。要總結、檢討先前人民法院系統經濟庭改成民事審判庭、經濟庭分拆出金融庭的經驗、教訓,防止“換湯不換藥”的傳統改革做法。其二,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應突出標志性,即應該將一些具有普遍示范意義的案件交由上海金融法院進行集中管轄。比如對於一些針對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有關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具有群體性訴訟的案件進行集中管轄。並且在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示范訴訟的嘗試,通過案情相似的一個案件確定後續案件的審判路徑,提高訴訟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其氨基酸潔顏霜|氨基酸潔顏霜哪裡買三,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應突出集中性,即在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大背景下,圍繞“上海”作為金融交易的行為地或者最密切聯系地這個“聯結點”,將那些對於涉及金融市場基礎性運行、穩定性運營、有序性運營的案件歸屬上海金融法院進行專屬管轄,避免這些具有基礎性作用的金融交易的案件,因為當事人分佈於全國各地而由各地人民法院管轄且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可能。其四,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還應突出當事人的自願性,即除前述法定案件管轄外,還應允許雙方互為金融機構的當事人選擇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約定管轄,鼓勵從事創新業務的金融交易當事人將糾紛提交上海金融法院進行審判。

繼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也表決通過《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根據《決定》,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主要是“上海金融法院設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對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意義與使命,誠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所作的《〈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草案》)中已經高屋建瓴指出的,建立上海金融法院將有利於“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進一步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統一裁判標準,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提升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為‘到2020年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就此而言,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作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法制保障的一個重要佈局,其重要性與戰略性不言而喻。不過,也正是基於如此重要的戰略佈局,從目前公開文件所呈現出的有關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范圍而言,筆者認為可能存在足以影響前述意義與使命的一些問題,借此短文陳述如下:

平價美白面膜|平價美白面膜推薦 因此,如何在我國這種既無法像英美判例法系那樣創立新例,也無法像德國那樣由商法獨立規范商事交易的背景下,在我國現有的民法、刑法法律框架下,合理解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規則在執行金融交易、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糾紛,則原本應是上海金融法院設立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即通過對此類特殊性案件的集中、統一管轄,通過專業性的審判確立起對於金融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審判規則。遺憾的是,現有上海金融法院的設計方案中並沒有相關的內容。雖然《說明草案》中提及“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但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批準的方案而言,類似針對諸如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這類的特定化金融糾紛由上海金融法院實施專屬管轄或深層潔顏膠|深層潔顏膠推薦指定管轄幾無可能,這其實非常不利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法律保障力度。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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